广东南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03民初6169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乃军、王言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35元(已减半计收)、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锦堂
书记员  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