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5054号
申请人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洪梅镇洪屋涡村望沙大道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521650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大庆大厦26楼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83073E。
法定代表人姚创家。
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受字第000002526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将财产保全相关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59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73939)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1590000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俪帮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9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