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968号 原告: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屋涡村望***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888弄11号11楼1102室-48。 法定代表人:**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配电箱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深莞区域天悦项目)》,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品牌元件的配电箱产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供货,但被告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向某支付货款785,294.53元、律师费100,000元以及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等款项。 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故应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嗣后,被告于2023年3月撤回了该份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2019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案涉《配电箱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深莞区域天悦项目)》(合同编号:shensgs.Proj0002.PjDK0001-shensgs-08-2019-01-0006)。该合同第一页披露签署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同时,该合同第14条第1款则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合意约定系争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内披露的签订地前后不一、显存矛盾,且当前并无证据材料可证明实际签订地确为上海市***。因此,案涉合同的管辖条款无效,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告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XX镇,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 坤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