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益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422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洪屋涡村望***03号,统一社会信用9144190067521650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南布社区金牛西路11号益科大厦A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9276XK。 法定代表人:姚嫏。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结算款1047135.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1047135.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3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13289元。本院依法受理。(2022)粤0310民初2742号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974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如下: 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期限自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仅作额度冻结);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路××路交汇处西北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号],查封期限为叁年。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9××**、粤B3××**的小汽车,轮候查封期限贰年(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 4.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商事变更登记,限制期限叁年,自2022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送达失信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如上述财产冻结期限届满需续冻,申请执行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冻措施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市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执行员  梁 爽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