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603执4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洪屋涡村望***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5216504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区防邕路嘉乐城2号楼大百汇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05950842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的(2022)桂0603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55026.52元及违约金13650.8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6680.8元。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南华西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到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股权、土地、房产、金融理财、保险等,**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防城港市防邕路2号嘉乐城广场有房产,但均已有其他案件首次查封或有抵押,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防城港市××路××号××广场××号楼××层××号商铺,因有其他案件首次查封本案不作处理。另有桂PJ××**别克牌小车及桂PX××**宝骏牌小车,本院对桂PJ××**小车轮候查封,对桂PX××**车辆进行拍卖,拍卖得款32855元,扣除案件受理费6680.8元、执行费7120元、网拍服务费500元,剩余18554.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社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实现债权18554.2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已处理,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