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74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梁山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翠港路1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935000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湖滨北路东二大街17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HRE68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东华路汇星豪庭4-6栋二层4**10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6353854L。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梁山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07407.9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梁山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梁山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741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07407.9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