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执950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英德一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英德一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18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钢材款5528303.73元及后续资金占用费、律师费18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裁定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5595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英德一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0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3299.19元,因有多案债权参与对该扣划款得分配,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粤2071执9501号分配方案,本案债权受偿305270.48元。
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英德一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英德市××镇房的房地产、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大道西的房地产。因受疫情防控措施限制,本院目前不能前往现场调查,故暂不予处理。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2071执95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英德一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恒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赵 磊
执行员 熊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