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其、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881民初5456号 原告:**其,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石岐区东华路汇星豪庭4-6栋二层4**10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睿,系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员。 原告**其诉被告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27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日起,以27000元为本金,按LPR的1.5倍计算利息,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系英德市英红镇侨城豪庭二期(下称侨城豪庭二期)的承建商,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原告在被告所设侨城豪庭二期项目部任职技术工人。2021年4月23日,被告因拖欠原告**其和原告哥哥**滔(另案起诉)的工资等,被告向原告哥哥**滔出具《侨城豪庭二期项目部欠**滔工资及垫付食堂生活费未付款》确认书和《工资及垫付项目部其他费支付协议》,协议约定“1、甲方于2021年4月19日前支付乙方2020年1-4月份垫付食堂伙食费14349.40元及2020年1-4月份***垫付材料款490.00元,合计14839.40元。2、甲方于2021年4月底至5月中旬支付乙方2019年垫付生活费42577.63元。3、2019年8月-2021年1月工资总计138777.50元(含**其2019年工资27000.00元),从五月份开始,分8个月支付,每个月支付17347.18元”。以上被告拖欠原告**其的工资为27000元。签订上述支付协议后,被告仅于2021年4月26日向原告哥哥**滔转账支付了14839.4元,于2021年5月15日转账支付了10000元,于2021年7月19日转账支付了5000元。对于原告的工资却分文未付,被告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支付协议的约定。 综上,案涉《侨城豪庭二期项目部欠**滔工资及垫付食堂生活费未付款》确认书和《工资及垫付项目部其他费支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的恶意欠薪以及不履行支付协议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为被告项目部的技术工人,双方建立劳务合同关系,2021年4月23日原告的哥哥**滔与被告签订《侨城豪庭二期项目部欠**滔工资及垫付食堂生活费未付款》和《工资及垫付项目部其他费支付协议》,确认被告在承建侨城豪庭二期工程期间拖欠原告劳务费27000元。在庭审中,被告确认共拖欠原告劳务费为27000元,被告愿意支付该拖欠的工资,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此外,2021年9月8日,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21)粤1881民初5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21年11月1日,被告对管辖权提出上诉,2022年5月9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8民辖终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本院的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7000元,有《侨城豪庭二期项目部欠**滔工资及垫付食堂生活费未付款》和《工资及垫付项目部其他费支付协议》予以证明,以及被告在法庭上的确认,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7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费2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因原告主张的款项属于劳务费,而且双方没有对所欠劳务费约定利息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从2021年8月10日起,以所欠劳务费27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其劳务费27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8月10日起,以27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其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被告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情况: 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光明路支行,账号:7133********。 当事人如自觉履行本判决,可向对方履行,也可将款项转(存)入本院上述账户,当事人转(存)入该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履行款所属案件,对此可能造成你的不便。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