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其,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1)粤1881民初5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奇正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本案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因双方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所以本案应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其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广东省英德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