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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深圳市宝安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81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深圳市宝安区城市轨道交通事务中心),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洪浪北二路长丰工业园D1-1栋4-6楼。
法定代表人:彭涤。
第三人:广东燊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隆平路新天下工业城1栋2楼N201。
法定代表人:黄子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深圳市宝安区城市轨道交通事务中心)、广东燊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2元,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何冰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谢晓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