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圣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圣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2017民终3788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3787、3788号
上诉人(原审3217号案被告、原审3994号案原告):广东圣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马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菁,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3217号案原告、原审3994号案被告):***,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黄小娟,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圣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3217、3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双方对以下事项均有争议:
(一)劳动关系情况:***主张双方于2011年6月18日建立劳动关系,入职后直到2013年6月27日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27日。圣腾公司自2013年8月起开始为***缴纳社保。2015年6月27日合同到期后***继续留在圣腾公司上班,圣腾公司也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关系。2015年11月15日,圣腾公司无正当理由要求***离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入职时间,***提交了证据劳动合同及荣誉证书,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从2013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27日;荣誉证书载明***在2012年度被评为卓越员工,落款处为圣腾公司及印章,落款时间为2013年1月26日;刘湧武、刘亿恒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及工资银行流水,***银行流水,拟证明公司向刘湧武、刘亿恒、***发放工资的账户是同一个账户,***最早的工资发放记录为2011年9月9日。
圣腾公司主张双方于2013年6月签订《广州市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27日,***工作岗位是工程部经理。2014年8月***曾以家庭原因提出辞职,经挽留后继续工作。2015年5月,***又以家庭原因为由再次提出辞职。圣腾公司同意***辞职并安排其处理经手项目的交接工作并不再考勤。2015年11月10日上午,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到公司闹事,为查清事实,建议***休息。后***借故查阅辞职审批表,抢夺并销毁,之后便立即申请劳动仲裁。对此,圣腾公司提交了证据《员工离职申请表》,载明姓名***,入职日期2012年7月16日,申请离职日期载明2014年9月30日。
(二)工资:双方确认***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033.62元。***主张圣腾公司未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6日工资。
(三)年终奖:***主张双方虽未约定有年终奖,但近几年确实有按口头约定进行发放。
(四)体检费:***主张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圣腾公司每年免费安排***进行体检。***主张参照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体检费标准,计算5年共3200元。
(五)证人证言:***申请证人刘亿恒出庭陈述:***以前是我的部门领导。我是2012年1月15日在圣腾公司担任施工员一职,我2012年1月15日入职之日起就在***的部门入职施工,我入职后***在燕塘大厦那个项目管理。入职后***带我熟悉公司的流程及教我产品信息之类的。当时无签订劳动合同,有签入职的表格。工资由公司统一打到中信银行的卡。我于2015年9月份离职。离职前在佛山乐从商务中心一个项目工作,回公司从事工作安排或报销地点在天河北路保利中宇广场。
***申请证人罗志敏出庭陈述:我在圣腾公司做排水的,***是我的经理。我在***的带领下做了两个工程,一个是海南三亚财经国际论坛中心,一个是珠江新城广州财富中心。因公司拖欠人工,与公司多次协调,2015年11月10日工人找我,我就将工人带到圣腾公司,马军冲进来就打人,然后就讲施工员刘湧武和***全部要开除。工资是归圣腾公司发放。我是圣腾公司外包的,圣腾公司一直不给我工资,公司请我做点工,按工作时间给我算,然后我再与工人结算。没有合同约定,当时我们做的工程已经完工了。实际上与圣腾公司存在工程款纠纷。此事给施工员和经理都带来麻烦。
圣腾公司申请证人刘洋出庭陈述:我是圣腾公司负责行政和人事的专员。我是2014年3月进入圣腾公司,2014年底***亲自将离职申请表给我,提出离职申请,当时合同期未满,公司拒绝***的申请,待合同期满后再续签,2015年3月—5月***多次到行政人事办公室咨询离职事情和相关手续办理,在2015年5月***提交了离职申请表,之后我将离职申请表交给公司领导审批,公司领导亲自与***面谈,面谈结束后***将离职表交给我保存,之后老板跟我称与***协商合同期到了后不再续约,其要做完善的交接,可能要超过合同期,待其交接完毕后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1月老板通知我与***办手续,***确认2015年5月的离职申请表有效,愿意办理工作移交,我和***约定11月13日移交,但***没有到,其称11月15日才有时间跟我办手续,11月16日下午***才出现在公司,其先去自己的办公室处理个人的电脑资料,并与副总胡城琼办理交接,副总跟我沟通,让我向与***办手续,我拿着空白的离职申请表要求***重新填写,***称已经填写过申请表不需再填,我回到办公室找回2015年5月的离职申请表,让***填写11月13日正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11月16日办理工作交接,当时***抢走了离职申请表的原件并撕毁了,抢的时候一直声称该离职申请表已经过期无效,我让其重新填写离职申请表,其不填,然后就去胡总办理工作移交。当时现场只有我和***在办公室。撕毁后残余的纸片当时想拿走,放在垃圾桶里,想***走后再从垃圾筒拿回,但后来垃圾筒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知被谁清理掉了。
(六)劳动仲裁情况:***于2015年12月18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一、圣腾公司支付从2011年6月18日至2015年11月16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302.58元;二、圣腾公司支付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6日工资4613.16元;三、圣腾公司支付从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747.64元;四、圣腾公司为***补缴2011年6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五、圣腾公司补回***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公司每年一次医院体检费用共计3200元;六、圣腾公司支付2015年年终奖金20000元。该委于2016年2月4日作出仲裁裁决:一、圣腾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35117.67元;二、圣腾公司向***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的工资4613.16元;三、圣腾公司向***支付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5057元;四、驳回***其余仲裁请求。
(七)***的原审诉请:一、圣腾公司支付从2011年6月18日至2015年11月16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302.58元;二、圣腾公司支付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6日工资4613.16元;三、圣腾公司支付从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747.64元;四、圣腾公司为***补缴2011年6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五、圣腾公司补回***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公司每年一次医院体检费用共计3200元;六、圣腾公司支付2015年年终奖金20000元。
圣腾公司的原审诉请:一、圣腾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圣腾公司无需支付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三、***偿还圣腾公司借款6500元;四、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入职时间,***虽然提交了账户银行流水拟证明其最早的工资发放记录为2011年9月9日,但圣腾公司否认款项发放的记录与其有关,***又对圣腾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真实性无异议,该表填写的入职时间2012年7月16日与***自行主张的入职时间不符,原审法院对***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对该表载明的入职时间2012年7月16日予以采纳。关于离职时间,双方确认于2015年11月16日未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于离职原因,双方仅有证人证言证明己方主张,但证人或是与己方为利益共同体,或是与对方存在利益冲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孤证不足以让原审法院采信。鉴于双方均未能完成关于离职原因的举证责任,考虑双方于2015年11月16日之后未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定离职原因为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圣腾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117.67元(计算:10033.62元/月×3.5月)。
关于工资,圣腾公司未就仲裁裁决支付工资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仲裁裁决内容予以确认。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27日期满后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现***诉请要求圣腾公司支付从2015年7月28日到2015年11月16日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鉴于11月11日至16日期间的诉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提出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处理。故原审法院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057元(计算:10000元/月×3个月+10000元÷21.75天×11天)。
关于体检费。双方于劳动合同约定每年免费安排一次体检,但是双方并没有对未安排体检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也未举证证明因未安排体检而造成的损失,***主张圣腾公司支付体检费用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年终奖。双方未明确约定支付年终奖。是否发放年终奖,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奖励及激励,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经营管理范畴。***要求支付2015年年终奖,但无证据证实双方有约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请求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审理范围,不在本两案中予以处理。
关于圣腾公司要求***返还借支款6500元。该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在本两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圣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5117.67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圣腾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的工资4613.16元;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圣腾公司支付***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057元;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圣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两案一审受理费20元,由***与圣腾公司各负担10元。
判后,圣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离职的原因是其主动辞职,并在发生工程队争议后自行离开,故圣腾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圣腾公司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是基于***已提出辞职并获批准,之后是办理离职交接期间,双方已无续签劳动合同的必要和可能,圣腾公司无需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据此,圣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五项;2、确认圣腾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3、确认圣腾公司无需向***支付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判令***偿还圣腾公司借款人民币65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
被上诉人***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两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圣腾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圣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两案二审受理费各10元,均由上诉人广东圣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丹
审判员 邹群慧
审判员 黄小迪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嘉慧
邱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