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1民初1220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圣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沙田镇大泥村金玉组14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薛某1。
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圣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50.7元、保全费1920.47元,均由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