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舜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26330号
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舜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63.47元,减半收取计3,031.74元,由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巧弟
书记员  陈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