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新区三林桥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7138号
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忠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三林桥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伟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男。
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三林桥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369,68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调解。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6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郭蓉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