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7195号
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官桥村创启路创新科技园创新一号楼第5层D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66944079。
法定代表人:陈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圣哲,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农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05864022X3。
法定代表人:李春燕。
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圣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58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85848元作为基数自2019年11月7日起按24%/年的比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3月2日为59595.26元,暂合计245443.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顺德东部新城城市综合开发项目Ⅰ南国路道路交通升级改造工程西段泡沫轻质土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承包顺德东部新城城市综合开发项目Ⅰ南国路道路交通升级改造工程西段泡沫轻质土工程,轻质土承包单价为80/m3,暂定工程量80000m3,暂计工程总价6400000元。2018年11月7日经原被告结算工程量,原告共施工12323.1m3,应收工程款985848。但被告合计支付工程款800000元整,尚欠工程款185848元至今未付。综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请求所列的款项,请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常州市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一份、《顺德东部新城城市综合开发项目I南国路道路交通升级改造工程西段泡沫轻质土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件一份、《分项工程终期计量计算单》原件一份、《轻质混凝土中期计量单(终期)》原件一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材料,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和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签订《顺德东部新城城市综合开发项目I南国路道路交通升级改造工程西段泡沫轻质土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承包顺德东部新城城市综合开发项目Ⅰ南国路道路交通升级改造工程西段泡沫轻质土工程,工程量暂定约为80000立方米,轻质土承包单价为80(元)/m3,合同总造价暂定为6400000元;工程款支付,总包对被告支付工程款后,若该工程款包含单项轻质土工程款,则被告按照以下比例支付原告工程款,1.按月支付进度款,原告每月25日前向被告报送当月完成并检验合格工程量,经被告审核后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款的80%,2.单项轻质土工程完工后两个月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0%,3.剩余10%留作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自所有单项轻质土工程完工验收后起12个月)后支付完毕;被告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未能及时支付部分,原告将按照每天0.3%的比例收取违约金。
2018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结算工程量,并签订《分项工程终期计量计算单》确认原告施工的轻质混凝土工程量合计为12323.1立方米。同日,原、被告另签订《轻质混凝土中期计量单(终期)》,确认原告工程量合计为12323.1立方米,总工程款为985848元,支付比例为80%,应支付款为788678.4元。原告认为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800000元,尚欠剩余工程款未付,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顺德东部新城城市综合开发项目I南国路道路交通升级改造工程西段泡沫轻质土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涉案泡沫轻质土工程,原告陈述其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并提供了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经审查,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告主张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1月7日完工并验收交付,对此被告并未提出抗辩意见,且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11月7日结算工程量并签订《分项工程终期计量计算单》《轻质混凝土中期计量单(终期)》,对总工程款985848元进行了确认,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采纳。根据《顺德东部新城城市综合开发项目I南国路道路交通升级改造工程西段泡沫轻质土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在工程完工验收后12个月内即2019年11月6日前被告应支付完毕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了工程款800000元,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另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85848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顺德东部新城城市综合开发项目I南国路道路交通升级改造工程西段泡沫轻质土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的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原告将按照每天0.3%的比例收取违约金,本案中原告主动调整违约金为年利率24%,被告对于该违约金也未提出抗辩意见,因此原告主张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9年11月7日起以1858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市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58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9年11月7日起以1858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0.8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常州市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佳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