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402民初7157号
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东泰达熙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泰达熙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9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234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于2016年8月19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