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858号
申请人:佛山市仡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城路11号腾大时代广场B座705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A4K5PD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佛平旧路夏东路***大厦第9层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2649151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东侧段11号2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5622485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仡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25911.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广东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以1923630元为限),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仡承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25911.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广东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以192363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仡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