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8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仡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城路11号腾大时代广场B座705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A4K5PD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南海壹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五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530314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东侧段11号2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5622485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尚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东侧段11号2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U9C72C。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仡承建材有限公司诉广东南海壹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尚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684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兴华支行账号5500********的银行存款639631.74元(实际冻结70664.72元)。现佛山市仡承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仡承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兴华支行账号5500********的银行存款639631.7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