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

**、韩自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5943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菊,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生香,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自华,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山阳县。
被告:深圳市玉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民社区滨河大道5003号爱地大厦西座23F。
法定代表人:严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溶镇碧桂园社区碧桂园大道1号302-7室。
法定代表人:陈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凯宁,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韩自华、深圳市玉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玲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世君
书 记 员      田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