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

***、韩自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5956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菊,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生香,青海磐瑞(贵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自华,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告:深圳市玉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社区滨河大道5003号爱地大厦西座23F。
法定代表人:严春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溶镇碧桂园社区碧桂园大道1号302-7室。
法定代表人:陈立,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韩自华、深圳市玉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被告已全额支付劳务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启芸
书 记 员      肖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