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祥和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祥和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9民终8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祥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富社区松佛路**(创意产业园A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8058277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祥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8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和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赔偿因为重大过错给祥和公司造成的损失51200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
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广东祥和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8619号民事判决。
祥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赔偿因为其重大过错给祥和公司造成的损失51200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以支付给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款不是从祥和公司的账户支付为由认定祥和公司没有产生损失,该认定简单机械,属于错误认定。案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并不知道祥和公司的存在,因为车是***驾驶的,车主是**个人。受害人只能起诉司机和车主,受害人无从知晓***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作为案涉交通事故负全责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驾驶,可能会因过错承担部分责任。**作为老板,并不是每天都在工地上,对于***开车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并不知情。**当时只是把车辆交给项目部经理使用,而不是直接交给***使用。一审诉讼期间,***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自己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为由申请追加祥和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一审调解时,**个人与祥和公司并不是因为知道总有一方要承担责任,才接受调解。如果***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才是第一责任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个人最多在过错范围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当时祥和公司考虑到诉讼可能对生意造成不良影响,并且祥和公司具有支付能力,如果法院认定***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受害人将不再愿意以较低的金额调解。为了达成调解,祥和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尽量避免将***的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在主审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受害人同意不管谁给钱,除了保险赔偿外再赔偿500000元就愿意和解。虽然***不用出钱,但考虑到判决可能承担的风险,**与祥和公司不得不接受调解。由于祥和公司否认职务行为,最终**决定以自己的名义支付调解赔偿款项。之后,祥和公司才了解到***的行为确属职务行为。由于**已经根据前述原因以个人名义支付了赔偿款,且**作为祥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老板,认为其是代祥和公司赔偿,而***至少应该承担部分责任。虽然赔偿款不是由祥和公司账户支付,但是该损失是由***造成的,祥和公司完全有理由向***追偿。因此,**与祥和公司接受调解不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的利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祥和公司共同可能面对的赔偿额。(二)***的行为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应当对祥和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有重大的过错(压双黄实线掉头造成全责的交通事故),其行为造成了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祥和公司有权向***追偿。
***辩称,一审判决驳回祥和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驳回祥和公司诉讼请求,不仅是因为案件赔偿款不是从祥和公司账户支付,更重要的是因为祥和公司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害人没有支付义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28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赔偿款支付的主体是**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东莞分公司),并不包括祥和公司。因此,案涉交通事故并没有给祥和公司造成损失。在(2017)粤0607民初2841号案诉讼过程中,**、***、祥和公司均参与了案件庭审及调解过程,并在调解笔录签名确认。祥和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委托了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参与调解过程,调解协议权利义务的设置均是各方自愿、真实意思的合法体现。祥和公司称**在该案中是代祥和公司承担赔偿义务,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在(2017)粤0607民初28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其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自由设定和处分,对本案的处理没有影响。**是肇事车辆车主,也是祥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其与祥和公司本身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支付赔偿款是履行调解协议书的义务,并不是代祥和公司履行支付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鉴于该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利益,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禁止对劳动者责任做扩大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仅限于上述三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本来就应当由祥和公司承担,并且该条款没有规定祥和公司有追偿的权利。(三)祥和公司在上诉状中的部分陈述不属实。首先,案涉肇事车辆是公司用车,并不是**借给***使用的。**将该车辆放在项目部供员工工作需要时使用。其次,**作为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事故发生到案件调解,已经过了大半年时间,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在事故赔偿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后,即便祥和公司接受调解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也是其自愿选择的结果,而不能以此要求***承担赔偿款支付义务。(四)***主张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自己在本案中不用承担赔偿义务,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不存在要挟祥和公司或**的情形。***作为祥和公司员工,从事公司事务所致其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祥和公司承担。
二审诉讼期间,祥和公司与***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祥和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向祥和公司赔偿损失512004.5元。
首先,根据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2841号民事调解书,案涉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由祥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赔偿500000元,由平安公司东莞分公司赔偿620000元,祥和公司并非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主体。之后实际支付赔偿款的也是平安公司东莞分公司及**。祥和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支付过该案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故其未证明存在实际损失。在此情况下,祥和公司要求***向其支付损失无事实依据。一审判决不予采信祥和公司存在损失的主张是正确的。
其次,本案为劳动争议,祥和公司与***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有关雇主向雇员追偿的规定。此外,祥和公司亦未提出应当由***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祥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上述援引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祥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邹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承怡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