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智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2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侨区侨南大道东侧9号首层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吴君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进港路边28号供水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华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20)粤5281民初3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华智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不动产专属管辖并不影响级别管辖,而本案在当地经多级政府介入调解,牵涉包括开发商、投资商、购房业主等多方主体,在当地影响重大,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广东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广东华智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广东华智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阳
审 判 员  李洁新
审 判 员  徐跃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 颖
书 记 员  汤雪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