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粤01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陶乐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010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雯
审 判 员 邹群慧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书 记 员 陈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