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521民初1527号
原告:海丰县永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梅陇镇港尾新厝村路口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52R06M3C。
法定代表人:陈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长,广东卓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贤伟,广东卓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科汇二街17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25332Q。
法定代表人:麦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烨,广东元道泽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丰县永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拟与被告庭下协商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丰县永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3.11元,由原告海丰县永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好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巧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