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禹环境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521民初1461号
原告:陈贤深,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长,广东卓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贤伟,广东卓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科汇二街17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25332Q。
法定代表人:麦建波。
原告陈贤深诉被告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贤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3.32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581.66元,由原告陈贤深负担。
审判员  李永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远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