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丰县长合兴装饰工程部、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521民初1531号
原告:海丰县长合兴装饰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赤山路金东方财富家园四期3栋4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4UU0RQXM。
法定代表人:吴伟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长,广东卓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贤伟,广东卓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科汇二街17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25332Q。
法定代表人:麦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烨,广东元道泽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丰县长合兴装饰工程部与被告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拟与被告庭下协商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丰县长合兴装饰工程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36元,由原告海丰县长合兴装饰工程部负担。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好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林巧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