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5民初1439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下乡村检头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325064272T
法定代表人:许冬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陈玉婷,广东天行健(曲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南枫林渡假村御湖山花园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32496018XM。
法定代表人:李鸿。
原告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5元,财产保全费2597元,合计6362元,由原告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文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门丽丽
书 记 员 傅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