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5民初1747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曲江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华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民,广东星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锦青,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李某1,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51。
原告韶关市曲江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曲江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018元,减半收取505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韶关市曲江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颜少珠
人民陪审员 张春秀
人民陪审员 陈韵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玉琴
书 记 员 管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