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罗电其与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5民初202号
原告:罗电其,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30××××××××××××816。
原告:***,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30××××××××××××617。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劲松,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辉,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枫林渡假村御湖山花园第2幢5单元102房。
法定代表人:李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睿杰,广东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杰,广东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韶关市新鸿略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枫林度假村御湖山花园第2幢5单元102房。
法定代表人:李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明,广东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睿杰,广东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电其、***诉被告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韶关市新鸿略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于2020年4月2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电其、***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588元,本院不予退回。
审 判 长  李善华
人民陪审员  杨敏华
人民陪审员  胡伟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