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5民初202号
原告:罗电其,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30××××××××××××816。
原告:***,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30××××××××××××617。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劲松,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辉,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枫林渡假村御湖山花园第2幢5单元102房。
法定代表人:李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睿杰,广东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杰,广东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韶关市新鸿略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枫林度假村御湖山花园第2幢5单元102房。
法定代表人:李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明,广东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睿杰,广东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电其、***诉被告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韶关市新鸿略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于2020年4月2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电其、***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588元,本院不予退回。
审 判 长 李善华
人民陪审员 杨敏华
人民陪审员 胡伟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