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悦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悦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4财保14号
申请人:广东新悦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韶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文华,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韶关市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莉,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东新悦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韶关市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韶关市浈江区********1703房、1801房、1802房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价值715923.70元。并已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新悦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韶关市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韶关市浈江区*******1703房、1801房、1802房,查封价值715923.70元。
案件申请费4100元,由申请人广东新悦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传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玮
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