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04民初125号
原告:***,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广东新悦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皇景路2号之四15号1栋201-203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新悦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 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