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信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经济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12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信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东路08号1-8楼605房。
法定代表人:吴惠婷,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森,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菁,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村。
法定代表人:王炳志。
上诉人广东信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经济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3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20年3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信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燕梅
审判员  梁淑敏
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桐
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