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经济联合社与广东信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1民初23754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经济联合社,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村。
法定代表人:王炳志,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滔,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信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东路08号1-8楼605房。
法定代表人:梁燕芬。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经济联合社与被告广东信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经济联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张海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信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经济联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6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成为原告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村石夏路西侧地块城中村整治改造项目的合作单位,双方于2017年2月8日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在以上地块合作建设商业楼,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改造工程建设保证金900万元及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建设保证金根据工程进度和验收情况分期无息退还。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合同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后因被告公司急需资金临时周转运营,向原告借支800万元,承诺会立刻向原告偿还。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通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账将该借款给被告银行账户。但,截至2019年6月,该借款仍分文未偿还,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于2019年6月12日委托律师发函给被告,要求其清偿该欠款本息,否则将诉至法院维权。被告收悉后于2019年6月14日复函,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同意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原告利息,但因其资金周转困难暂无法偿还本金,请求同意先偿还利息,并于2019年6月18日偿还了利息。综上,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违背诚信,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信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答辩亦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原告的举证及陈述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对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村石夏路西侧地块进行安全隐患整治改造,建设一栋商业楼(含配建地下停车泊位),项目建设期18个月。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改造工程建设保证金人民币900万元,以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否则协议不生效。建设保证金根据工程进度和验收情况分期无息退还等等。
2017年2月2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800万元。
2019年6月12日,原告委托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为,因被告无法按照《合作开发协议书》工程进度和验收情况申请退还保证金完成工程,故在工程启动前,申请向原告借款800万元用于工程启动。被告借款时承诺会立即还款,但直至发函之日,被告仍未还清,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收到《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将借款本金800万元及暂计至2019年6月12日的利息363559.4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利率,自2017年2月20日计至2019年6月12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否则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函》,确认已收悉前述《律师函》并声称,已按照《合作开发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工程建设保证金900万元、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后因工程启动需要资金,为了保障项目顺利运行,故向原告借支800万元作为临时周转资金,现因资金紧张,无法按照前述《律师函》要求偿还本金,但可以先偿还利息。被告还在《还款承诺函》中承诺如下:1.第一期工期开工前偿还800万元;2.自原告借支800万元之日起直至清偿本金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定期存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3.如违反前述条款,被告同意按照银行逾期还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截止到2019年6月18日的利息款项。
诉讼中,原告表示《合作开发协议书》所涉项目至今没有开工,但双方当事人亦未解除前述《合作开发协议书》,被告至今未有归还涉案800万元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原告陈述,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后,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支800万元款项用于项目周转,被告在《还款承诺函》中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80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据此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还款期限,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原告也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已超过两年,原告经合理催告,被告仍拒不返还涉案款项,其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款项80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利率,并无违反逾期还款利率的有关规定,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利息应以8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利率,自2019年6月21日支付至清偿本金之日止。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信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岗经济联合社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利率,自2019年6月21日支付至清偿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广东信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廖宣波
人民陪审员  蒋海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