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92民初665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8号首、二层。
法定代表人:谢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群蓉,系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信捷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汉塘村汉塘中街68号2层。
法定代表人:张春姿
被告:***,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与被告广东信捷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负担。
审判员 段莉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盖章区)
法官助理吕巧慧
书记员张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