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旭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吉凌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1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旭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旭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622872.00元及利息等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7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7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振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