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191民初12号
原告:广东勋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06515097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明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3482396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韦坤,均系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勋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明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勋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勋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1元因撤诉结案折半收取为1135.5元由原告广东勋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135.5元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长麦少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