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勋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勋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明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191民初216号
原告:***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潮州市彩虹路彩虹花园**期**幢**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065150974D。
法定代表人:张必盛。
委托代理人:刘泰祥、刘焕智,均系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明歌照明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广**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路天惠工业园**栋**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348239635。
法定代表人:温武洪。
原告***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明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麦少鹏
人民陪审员  黄锐鸿
人民陪审员  陆培文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烁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