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雅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雅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财保61号
申请人:广东雅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704房。
法定代表人:李明。
委托代理人:何国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娜,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申请人广东雅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35712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其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享有管辖权,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5712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雅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广东雅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  颜志军
审判员  曹卫恩
审判员  龚春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晏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