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执保182号
申请人:广东雅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7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577850572。
法定代表人:李明。
被申请人:湖南省新智文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石马山镇新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572223840Y。
法定代表人:郑旭东。
申请人广东雅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新智文置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6079.48元。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2)湘1382财保12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3月23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新智文置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6079.48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桂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梁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