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亿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亿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6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亿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凤华路4号202商铺2Y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上诉人广东亿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德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15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亿德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德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遗漏查明案件必要事实,亿德兴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欠款与亿德兴公司无关。亿德兴公司为江门鹤山时代天韵项目总承包方。2019年,亿德兴公司与案外人茂名市电白区群力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时代天韵花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茂名市电白区群力劳务有限公司。亿德兴公司并无聘请***进行施工。亿德兴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亿德兴公司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且遗漏审查案外人茂名市电白区群力劳务有限公司系劳务部分承包方等案件必要基本事实,应予以撤销改判或发回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亿德兴公司不存在与***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亦从未与***签订过任何合同,***提供的《集成房屋协议书》(下称“协议”)并非与亿德兴公司签订,《验收交付单》与《项目结算单》中签名人员亦不是亿德兴公司的员工,签名人员无权代表亿德兴公司,该协议对亿德兴公司不产生任何效力,亿德兴公司无需向***支付任何费用。(二)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为江门时代天韵项目提供过承揽工作,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均无亿德兴公司的签章确认,***所谓的《验收交付单》与《项目结算单》中签字人员均不是亿德兴公司员工,亦无时代天韵花园项目监理方确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时代天韵花园项目提供过安装、拆装工作。时代天韵项目的劳务部分工作系案外人茂名市电白区群力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并非系***提供。(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辑总第78辑29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规则》中载明:我们认为,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主要表现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下或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活动中最后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在本案中,***仅需按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并对成果负责,其不属于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实际施工人,即便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其请求亿德兴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亿德兴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及的事实在一审中已经提到,一审判决书也有评述,***认为一审判决准确适用法律,请求予以维持。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亿德兴公司向***支付价款342908.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31129.05元(以342908.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10月18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374037.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亿德兴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亿德兴公司向***支付工程款342908.7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42908.75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55.28元,由***、亿德兴公司负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亿德兴公司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向一审法院交纳。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亿德兴公司是否负有向***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以亿德兴公司时代天韵花园项目部名义与***签订涉案《集成房屋合同书》,并加盖了亿德兴公司时代天韵花园项目部公章,亿德兴公司对在《集成房屋合同书》《项目结算单》上加盖的项目章予以否认,亦对代表其公司进行验收、结算的人员身份予以否认。但涉案工程确是亿德兴公司承建,其未能对该项目章的使用情况及涉案工程项目使用***所施工涉案集成房屋的情况进行合理解释,其所主张与案外人茂名市电白去群力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时代天韵花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亿德兴公司以其不是涉案合同相对方进行抗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的主张更具合理性,并判决亿德兴公司和***共同向***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亿德兴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10.56元,由上诉人广东亿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