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4民初13170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亿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华路4号202商铺自编2Y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8244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学府东路666号2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6408684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东亿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德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申请,本院依法通知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安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亿德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39820元及利息(利息以39820元为基数,按LPR自2022年12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亿德兴公司为广州市瑞业房地产空港经济区人和镇住宅建设项目(时代云来)施工总承包单位,亿德兴公司雇请**承接该项目的机电安装工作。在原告向亿德兴公司、**追款过程中,亿德兴公司称顺安公司承接了案涉工程的施工,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是顺安公司,并提供了其与顺安公司签订的相关劳务分包合同等资料。
2021年3月1日,原告通过**进入该项目工作,从事岗位是水电工,**作为代表与原告约定:300元/天,上班考勤,上班时间6:30-11:00,13:30-18:00,加班另行计算加班工资,每个月核对考勤天数,每个月亿德兴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基本工资(一般6000元/月,可以申请多点工资),每年农历春节前进行年度工资总结算,年尾再扣减每月已支付的工资后支付剩余的工资。但是2022年春节假复工(2022年2月25日)后,至2023年春节假期前(2022年12月30日)的年度剩余工资至今未支付。**已在《工人工资信息表》上签名确认拖欠原告39820元工资,而且亿德兴公司已按照《工人工资信息表》向部分职工发放工资。原告多次向亿德兴公司、**追收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亿德兴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对亿德兴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我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告**将我司列为被告是错误的。我司与**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我司作为工程总包单位仅按国家规定代发工人工资。
我司作为广州市瑞业房地产空港经济区人和镇住宅建设项目(时代云来项目)的总包单位,已于2019年10月30日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顺安公司,由其负责项目劳务工作并聘用**为时代云来项目提供劳务工作,**与我司不存在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提供的我司支付工资发放记录,是我司作为时代云来项目总包单位按国家规定向劳务公司工人代发工人工资的记录,但并不意味着我司与前述工人之间建立了劳务/劳动关系。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我司与顺安公司已签订《工人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约定我司受顺安公司委托仅代其向工人支付工资;**的工资发放表均经过顺安公司**确认,我司根据顺安公司**确认的工资表对表中记载的农民工进行工资发放,故**应为顺安公司的工人。
二、我司从未对农民工**进行用工管理,前述工人在实际工作中也未与我司形成隶属性的劳动关系状态,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标准,故而也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原告的实际用人单位为顺安公司,我司对此具体劳务情况并不知晓。同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关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的相关参照标准,我司从未为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不存在相关的招工招聘等招用记录资料,未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同时前述工人也没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件,考勤记录等,即未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曾形成隶属性的劳动关系状态,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从属性标准,故而也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我司与本案原告之间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亦不构成任何劳务关系;其无端向我司提起诉讼无事实或法律依据。
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
被告顺安公司辩称,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我司与**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不是劳务合同的相对人,**系由**聘请,与**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由**自行承担偿还责任。我司无需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从现有证据来看,**主张工资所依据的证据(《工人工资信息表》)存在明显虚构,不实情况,在仅有**及其名下班组长***(利害关系人,由**聘请)的签名而无其他证据佐证,在未查清主张费用是否系在案涉工地务工产生或**其他承包工地产生,**在案涉工地务工所适用薪资标准、是否存在欠付、若欠付所欠数额是否正确……等等的前提下,我司不应就**、**恶意串通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且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向亿德兴公司申请支付**所主张的劳务报酬,如有必要,亦请法庭就**、**上述违反诚信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三、即使法院认为存在欠付事实及欠付金额,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应由建设单位在剩余工程款范围内对本案欠付的工资承担垫付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工资流水;2.2023年3月10日《***》、《工人工资信息表》;3.2023年3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访(咨询)登记表》;4.工作服和安全帽的照片;5.管理群、装修群的页面和微信聊天记录;6.视频、录音;7.《广州市瑞业房地产空港经济区人和镇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人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委托付款函》、《工人工资信息表》;8.银行流水;9.***记账;10.民事判决书。
被告亿德兴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广州市瑞业房地产空港经济区人和镇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P00000481-工程-2019-012);2.《工人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合同编号:P00000481-协议-2020-035);3.《委托付款函》、《工人工资信息表》等委托发放工资材料;4.穗劳人仲案〔2023〕6977-6987号仲裁裁决书。
被告顺安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亿德兴公司-**2022年3月14日-2022年11月21日考勤月报打印件,是从专门的考勤系统中打印的,该系统是与政府部门联网的,无法随意修改;2.亿德兴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转账记录打印件,我方委托亿德兴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工资;3.确认书。
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证据审核认定的规则及证明标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9年10月30日,亿德兴公司与顺安公司等三方签订《广州市瑞业房地产空港经济区人和镇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亿德兴公司将其承包的广州市瑞业房地产空港经济区人和镇住宅建设项目的部分劳务分包给顺安公司,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木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等…。
2020年1月9日,亿德兴公司与顺安公司签订《工人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约定:顺安公司承接广州市瑞业房地产空港经济区人和镇住宅建设项目土建、水电安装的专业分包工程,***公司委托亿德兴公司代发工程项目工人工资,顺安公司每月10日前向亿德兴公司提供上个月工资表、工资《委托付款函》、工资核算情况和工人工资申请计划,由亿德兴公司代其向工人发放工人工资。
顺安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水电及防雷工程分包给**。2023年3月5日,**向顺安公司出具《确认书》,载明:确认向甲方承包的工程项目为广州市瑞业房地产空港经济区人和镇住宅建设项目的水电及防雷工程,总工程造价为6784101.94元,已收到工程款项6389500元等。
**雇请***到案涉项目工程代班班组,负责现场管理工作,工人工资结算方式是代班班组***根据工人每月的工作量制作工资表,经**确认后交***公司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名后,顺安公司将加盖公章的工人工资表及委托付款函等材料一并提交给亿德兴公司,由亿德兴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发放部分生活费,一般为3000元/月(可申请多一点),每年春节前进行工资总结算并支付剩余工资。
**主张于2021年3月1日到案涉工程工作,岗位是水电工,300元/天,加班另外计算加班费。每个月由亿德兴公司转账发放部分工资,一般3000元/月,可以申请多点工资,每年农历春节前进行年度工资总结算,年尾在扣减每月已支付的工资后支付剩余的工资,2021年度的工资已经结清,2022年度的剩余工资39820元未支付。**向本院提交了**、***出具的《工人工资信息表》,载明**2022年应发工资“34820+5000(手写添加)”。该《工人工资信息表》还有**手写“***、**、***3人工资还有意义”。顺安公司抗辩**的工资应按照190元/天计算。
**向本院提交2022年工资账单照片(**称由***考勤作出),载明2022考勤天数195天,加班135.5小时(加班7小时算一个正班),按300元/天计算,另接进户电箱45元每户,共计256户为11520元,以上合计75827元(195×300+135.5÷7×300+11520),扣除预支36000元,还有39827元未支付(75827元-36000元)。顺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抗辩进入工地需要扫脸打***,并提交**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考勤情况,***公司核算,**2022年考勤天数为181天。**主张工地现场有多个门口,且有时停电无法打***。
另查明,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亿德兴公司共向**银行转账支付了33000元。顺安公司、亿德兴公司在另案(2023粤01**民初9037号)均确认涉案工程尚未完工,工程款尚未结算。
本院认为,亿德兴公司将承包工程劳务分包给顺安公司,顺安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水电及防雷工程分包给**,**雇请***到案涉项目工程负责现场管理工作,**于2021年3月进入案涉工程工作,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各方的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本院分析评定如下:
㈠**为**提供劳务应获得的报酬。首先,有**、***签名确认的《工人工资信息表》载明**的工资为34820元+5000元,**虽然手写添加“***、**、***3人工资还有意义”,但该统计表由**的领班***作出,**亦未到庭**对哪些事项有异议,本院无法对**所称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审查、核定,故该《工人工资信息表》已构成**一方对**欠付工资的自认。其次,**提供由***作出的考勤统计表(含接进户电箱256户劳务包工)照片已对欠付**劳务费39827元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综上,**称**欠其劳务费39820元,本院予以采信;**要求**支付劳务费3982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主张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㈡关于**在案涉工地提供劳务的工资数额。顺安公司提供人脸考勤表显示,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共考勤181天;**自称日工资300元/月;双方确认已支付**劳务费33000元。据此,本院确认**尚有工资21300元(181天×300元/天-已付33000元)未收取。
**认为其实际考勤195天,但超出本院确定的考勤天数系**不规范考勤所致,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顺安公司认为**日工资为190元/天,因用工前顺安公司有能力要求**或**对**日工资标准进行确认,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公司未能履行该义务,该不利后果应***公司承担,故对顺安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接进户电箱劳务包工,因未得到顺安公司的确认,该劳务是否属顺安公司承包工地的范围存疑,本院不予确认。
㈢关于亿德兴公司、顺安公司对欠付**工资的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九条规定,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顺安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雇佣**在案涉工地提供劳务,并拖欠**的工资21300元,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的规定精神,顺安公司应对**拖欠的工资21300元承担连带责任;亿德兴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将案涉工程分包给顺安公司,因双方均确认至今工程尚未完工,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故亿德兴公司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对上述工资承担垫付责任,垫付部分可抵扣工程款。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39820元;
二、被告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中的213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亿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此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75元(原告**已预交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