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900号
原告:广州瑞永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188号601之二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50557073L。
法定代表人:徐灼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俊杰,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奕佳街3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9779709C。
法定代表人:叶琴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超平,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瑞永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瑞永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瑞永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瑞永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瑞永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学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靖怡
书 记 员 叶丽仪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