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1民初9743号之二
原告:广东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暖,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甜甜,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浩然,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汉松。
被告:广东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琴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8647元,由原告广东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琼珊
书 记 员 吴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