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沿海阀门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广东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粤0112民初14976号 原告:广州市东沿海阀门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前进石溪黄埔大道东581号广州市天河亿富建材市场5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广东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奕佳街3号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愉,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二:***,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市东沿海阀门水暖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市东沿海阀门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材料款714541.12元及违约金26080.75元(自2022年2月1日起按欠款金额714541.12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天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22年4月15日。);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因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70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广东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2022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0万元,在2022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材料款5万元,在2022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材料款5万元,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14541.12元、律师费2万元以及诉讼费5836元;被告***对被告广东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述各期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广东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逾期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广东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为本金,按照LPR四倍的利率,从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两被告清偿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之日止); 三、上述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就案涉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钟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