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26921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广东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奕佳街3号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