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26910号
原告:***也,男,彝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广东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奕佳街3号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也与被告***、***、广东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也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也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也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