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邦展建筑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5民初7569号
起诉人:广东邦展建筑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坑、黄泥山(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6L70。
法定代表人:杨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艳明,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广东邦展建筑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邦展公司”)对被起诉人广东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源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源通公司向邦展公司支付租赁费1113009.22元及违约金(以1113009.29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2.判令源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邦展公司与源通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邦展公司出租铝合金模板给源通公司,用于源通公司承建的佛山溶州绿地广河地块6#、7#楼施工,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但源通公司没有依时足额支付租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邦展公司起诉时提交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起诉人提交的资料未能显示具体合同签订地,故该管辖协议不能确定管辖法院,仍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源通公司的住所地在汕头市金平区,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工程所在地即佛山市禅城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东邦展建筑模板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豪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子媚
书 记 员 廖雪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