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114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升业北路1号1、2、3幢3幢10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1929020838。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
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燕,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黄加伟、罗育峰、广东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广东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6455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1149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广东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64553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颖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