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广东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7民初824号
申请人: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鳌头镇人民路308号大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69513278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峰,男,汉族,1990年6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是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36号首层07区、二层06区、三层06区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8916468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本案生效判决得到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申请人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合生创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函作为对本案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支行账号:36×××80内的存款。
本案保全金额以876488.13元为限,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之日起算。属轮候冻结的,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一年。需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