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粤海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万士达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粤海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长路牛山创富工业园4楼A室。
法定代表人:陈绍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万士达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桑园社区工业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粤海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万士达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4日收到上诉人东莞市粤海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并于2015年8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东莞市粤海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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